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以前需要前期筹备的程序是不少的,需要履行的手续也是非常复杂的。建设单位在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全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一是合同总体策划阶段,二是招投标阶段,三是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阶段,四是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阶段,五是纠纷处置阶段。招投标阶段也会遇见不少法律问题,大家在下文将会进行剖析并且提出相应的建议以供参考。
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致使合同无效,从而使承发包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不发生预期法律成效。
《招标投标法》中有两种情形将致使建设施工合同无效。
1.应当招标而未招标的;2.中标无效的。
1.应当招标而未招标
前文已经提到判断应当进行招标的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二条和国家计委3号令招标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这里应当结合选择施工发包模式,即假如采取平行发包模式,那样符合招标的项目需要进行多次招标,而不可以绕过招标直接和一个承包方签订施工合同。不然可能致使合同无效,双方利益都可能受损。
2.中标无效
在《招标投标法》中,总共出现了六种中标无效情形,业主方在招投标过程中严格遵照《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防止中标无效,进而致使利益受损。
通过招标投标但未获得合理底价
作为业主方,进行招标投标的终极目的是为了获得合理底价,在保证工程水平的同时最大限度地降低工程本钱。但假如业主方在招投标过程中稍有不慎,就大概致使这一目的落空。因此,业主方作为招标人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统一价格基础。不统一价格基础将致使投标人的投标价格没办法成为评判合理底价的依据,其中或存在陷阱。
2.招标人应当加大评标管理。评标人假如可以在评标过程中细致认真,那样即便投标人在投标书中挖了陷阱,评标人也是可以发觉的。因此,一个高效、负责的评标团队对达成招投标目的是很重点的。
3.招标人应当充分知道并学会合同条约之间的关联性,与合同价款确定方法和工程变更的关系。譬如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是固定总价,然而在合同中又约定诸如工程变更时,合同价款可以调整之类的条约。后果就是致使合同的价款又处于不确定的状况。
中标公告书发出后未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中标公告书发出后没签订施工合同将致使的法律后果
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出目前没签订施工合同也没进行施工的状况。因为《合同法》第270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使用书面形式。”因此,没签协议就没生效,没生效但已经发出了中标公告书,这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出目前没签订施工合同但已经进行了部分或者全部施工的状况。《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当事人约定使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使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他们同意的,该合同成立。”即施工方已经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完毕并且业主方同意的,那样该合同成立。这时一方拒绝签订合同就是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2.防范对策
招标人需要投标人支付投标保证金。
律图记者为你整理这篇文章,期望能更好的帮忙你知道关于招投标阶段存在的法律问题及解决方案的法律常识,欢迎浏览